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张运岩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可是社旗县兴隆镇村民韩某在妻子魏某患病期间,对其不管不问,致使魏某生活困难。昨日,记者从社旗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判决韩某每月支付魏某扶养费600元。
【案情】
妻患病夫不管不问
2009年,韩某和魏某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月13日,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同年9月,魏某生病,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魏某父亲带魏某到医院治疗期间,韩某未到医院管护,也未支付医疗费。没多久韩某外出打工,对魏某病情也不管不问。经治疗,魏某病情好转出院,但仍需不间断服药。因为魏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2010年一直在娘家生活,期间购买药品的费用均由娘家人支付。
【法院】
妻患病丈夫不能弃
社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魏某无经济来源,且患有精神疾病,没有能力养活自己,韩某应对妻子负扶养义务。法院判决韩某从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魏某扶养费6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抚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此案中,韩某和魏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魏某因患病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韩某有扶养魏某的法律义务。如果韩某不履行抚养义务,魏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