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医疗文件的认证探析

  发布时间:2012-06-20 17:34:20


随着国家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条件稳步改善,社会上机动车保有量在增加。随之而来由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已成为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重头戏。这类案件,一般都危及人的健康或生命。事故受害人的损失计算,依法都离不开医疗机构的医疗文件。而审判实践表明,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当事人提交的医疗机构相关材料可谓是五花八门、参差不齐、各行其是。而有医学知识的法官,寥寥无几,审查判断医疗文件成了人为的瓶颈。 

1、医疗费。最高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法释【200320号)第19条规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及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实务中常遇到,受害人因治疗需要,使用白蛋白等药物,该药物医疗机构均不销售,病人家属不得不外购。该药物价格每支几百元,一般还不给发票,索要发票需另加收几十元。赔偿义务人对使用该药物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真实性多产生异议。我们则从病历长期或临时医嘱记录,护理应用记录,医院外购药诊断证明,外购药材料等相关证据,来确定治疗的必要性、合理性及真实性。此做法能使诉讼各方的信服。故建议:伤者因伤情,确实需要使用医疗机构不销售、需外购的药物时,病历长期或临时医嘱需记录,护理记录应显示,医师还需出具外购药物诊断证明。

2、后续治疗费。而后续治疗费中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在实务中发现,对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要么一概不向伤者出具证明材料,只在法院调查时说明,要么随意出具,给人的是无所遵循感觉,从而使当事人对该证据产生异议,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困难。为此,若伤者确需后续治疗,费用必然发生,则建议医疗机构应为其出具相关证据,如:写明后续治疗的手术名称、治疗的必要性、医疗收费标准等,明确后续治疗的大约费用范围等。 

3、护理人数。法释【200320号第212款中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实务中,有的医疗机构也出具有这类诊断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中有该内容,但随便添写、改动。受伤人员入院后,治疗过程中,随着伤情的发展变化,陪护人员相应增加或减少是正常的。而多数医疗机构在出具相应证明时,没有考虑受伤人员的这些变化因素,住院期间的陪护人数写为一人或多人。这样便让当事人对该证据产生异议,加剧了原、被告双方的矛盾,成了法官裁判的难题。建议:医疗机构在出具陪护人数证明时,结合伤者住院期间伤情的发展变化,合理地确定、写明陪护人数。

    4、误工时间。法释【200320号第202款中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实务中,对不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法官是按出院证上显示的院外休息时间,加上住院期间,确定伤者误工时间。现实是,医院出具的此类证明,很多与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内容大相径庭,引致双方各持己见。建议:医院出具该证明时,应紧密结合伤情,明确说明院外需要休息的时间,并尽可能说明相应理由。如不能下床活动的下肢石膏托固定期间应是院外休息期间,医生可写明何时可去除石膏托,相应的院外休息时间就相对明了。

   5、实务中,有的伤者经济支付能力有限,致害方又不垫付医疗费,住院期间出于无奈或节约开支的目的,会主动要求出院后到当地医院或村诊所继续治疗;有的伤者家离大医院较远,住院期间生活不方便,出于方便生活的目的,也会要求大医院出院后到就近院医院治疗;有的伤者出院后,为了伤情的恢复,确需在家继续用药。等等。如果伤者确需继续治疗,也确实进行了院外治疗,支出应是合理的,依法当予认定。但如有的伤者提供的是大量的村卫生室处方,因仅有处方且数额大,无正规医疗费票据,或出院医嘱未显示需院外治疗,使得这部分医疗费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成为疑问。建议:若伤者出院后确需继续治疗,医院应病历上注明,伤者为什么不在医院治疗及出院后继续治疗的相关内容;接受院外治疗的村诊所等应结合伤者的伤情,合理地用药,并应出具合规的票据,坚决不能出具伪证。

6、当今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很高,这是国家的惠民政策。部分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同时又是新农合的参保者,其入院后向医疗机构隐瞒了受伤原因,因医疗机构审查不严,待治疗终结,支出的医疗费由伤者依据新农合报销了一部分。形成诉讼后,在案件审理中,本院或当事人发现了这一现象,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分歧,本院在这一问题的处理上也很困惑。建议:医疗机构在今后医保报销的工作领域,加大对报销对象的资格审查力度。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这一现象,当对医疗机构给予适当的处罚。伤者依据新农合报销的部分医疗费应责令退还。

7、会诊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会诊费,充其量属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因有的伤情严重,请上级专家、医师会诊符合情理。医院该支付该费用,即便为某伤者专门所请,该该伤者承担,医院宜让伤者缴费,医院再向专家支付报酬。常见现象是,医生用处方写会诊费多少元,盖上章。此处方收款凭证差别较大。不支持,伤者是损失,支持,又不充分。建议:医院应有合适的措施、方法。

8、脑脊液鼻漏诊断。头部外伤后耳或鼻腔流出血性不凝液,检验含糖,确诊。脑脊液鼻(耳)漏是十级伤残。常见是入院检查是记载耳或鼻腔流出血性不凝液,诊断中有脑脊液鼻漏?病程记录中,不再记载,也未请五官科专科医师会诊,出院时仍记载脑脊液鼻漏?而脑脊液鼻(耳)漏是十级伤残,是否构成伤残直接影响赔偿数额。诊断不明,伤残鉴定就不能准确作出,成为诉讼难题。类似伤情,一定完善检查,明确诊断,不能似是而非,问号到底。 

 

责任编辑: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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