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张东)驾驶重型货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却不放置警示标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日前,南召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1年7月25日,丁某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载乘王某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重型货车相撞,致丁某当场死亡,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司机付某负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丁某的家属将付某、车主、车辆挂靠单位、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事故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故原告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责任赔付,再超出部分,由实际车主被告樊某及登记车主被告某物流公司依责任承担。法院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司机付某、车主樊某、挂靠单位某物流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