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段金亮)日前,邓州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小伟被判一次性赔偿原告小青医疗、伤残及精神抚慰金等费共计6万余元,由于小伟系未成年人,该款由其父母代为赔偿。
小伟与小青均系邓州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2011年10月26日下午,二人在上学路上追逐打闹时,走在前面的小伟出于好奇,随手将倒在路边的一棵大树树枝猛扳了一下,树枝正好戳在身后跟来的小青右眼上,当即血流不止。经法医鉴定,小青右眼已构成伤残五级。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青将小伟诉至法院。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小伟突然扳弄树枝,导致原告小青右眼球摘除并致伤残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小伟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负有监护义务的父母张某、屈某承担,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