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盗窃,被人发现,致盗窃未遂。2012年6月20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周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1年12月被告人彭某多次和秦某(另案处理)一起预谋盗窃玉货,二人商定由彭某踩点,秦某等人实施盗窃。后被告人彭某找到熟悉玉货的周某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周某经踩点后,将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刘洼村冯某家中价值三、四十万元玉器的信息告诉彭某。被告人彭某又联系秦某,同时安排其丈夫院某与秦某等人共同去盗窃。2011年12月31日夜,被告人周某、院某、秦某、陈某(另案处理)四人携带撬杠等工具驾驶一辆灰白色面包车窜至冯某家,被告人周某、院某留在面包车内接应,秦某、陈某实施盗窃。秦、陈二人因撬门时触动报警器被主人发现,四人逃离现场,致盗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周某、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价值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原因致盗窃犯罪未遂,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据此,镇平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