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职工冒充工厂采购员 诈骗433箱干菜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09-05-19 10:46:48


瞄准报纸上刊登的广告信息,采用欺诈手段骗取供货方信任进而签订合同,待供货方将433箱干菜运到指定地点后,又借机将货物偷偷转移走,然后销赃牟利。518,唐河县法院一审审结该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200012月,被告人丁某看到《大河报》上刊登销售“豫西珍品”(干菜)的广告信息,便与朋友付某、尚某、陈某、刘某四人(四人均已另案处理)预谋佯装采购进行诈骗。首先,丁某指使付某在唐河县湖阳镇租赁三间房屋,作为“办公地点”,并安装了固定电话。随后,刘某等人通过“豫西珍品”广告上发布的联系方式,联系上该产品的销售人员袁某,声称自己是唐河县第二水泥厂的工作人员,因过春节要给本厂职工发放福利,欲购买袁某广告的“豫西珍品”干菜。

20001227,袁某按约定带来“豫西珍品”的样品让刘某等人验看。刘某等人冒充第二水泥厂的厂长及财务人员,与袁某签订了购销协议,约定购买“豫西珍品”400件,并约定了产品价格、付款办法、送货时间等内容,并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伪造的唐河县第二水泥厂合同专用公章。

20001230,袁某根据协议约定将价值46548元的433件“豫西珍品”送到付某处。付某雇人将货卸下后,以李富山的名义给袁某出具了收条。临近中午,付某按被告人丁某的指使,租车将袁某、刘某等人拉到饭店吃饭,后刘某让袁某在此等候,声称厂里有事便先行离去。当晚八时许,被告人丁某找来一辆大货车,赶到付某处将433件“豫西珍品”全部装上车。此时,陈某也赶到这里,用三轮车将其中50件“豫西珍品”拉走。后付某与丁某一起,将剩余的货物运往湖北省。当行驶到湖北省枣阳市境内时,尚某赶到分赃,丁某分得“豫西珍品”180余件,后销赃到湖北省宜昌市,获利5000元。

袁某在饭店内等到晚上九点半时仍未见刘某等人返回,觉得事有蹊跷,便乘车赶往第二水泥厂,经询问得知该厂并无刘某等人,而购销协议上的公章也是假的。袁某慌忙赶到卸货的地方,见人货两无,方知已经上当受骗,遂于次日到唐河县公安局报案。

被告人丁某事后畏罪潜逃,后于20078月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单位印章,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丁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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