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来母猪养家里 事发无奈自投案

  发布时间:2012-06-26 09:35:13


与人密谋,将他人怀孕母猪偷走后,居然养在自己家里,让失主逮个正着。626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韩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刘某、韩某,河南省内乡县人。20113月中旬,被告人刘某、韩某密谋后,携带撬杠等作案工具窜至内乡县马山口镇某村李某的老宅,采用撬杠别断楼门门环的方式进入院中,盗窃走一头二百余斤的白色怀孕母猪,圈养在被告人刘某家,后刘某给韩某现金450元。20116月下旬,失主李某得知被盗母猪在被告人刘某家,便托本村村民张某和镇平县高丘镇付寨村民付某等人找到刘某家,经中间人说合,刘某同意赔偿2800元,并于当日赔偿李某现金2000元。事后,李某先后两次到刘某家,共逮走四只小猪,余款800元不再要求刘某予以赔偿。2011810日,被告人刘某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并主动配合内乡县公安局抓获了被告人韩某。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母猪追退失主。经内乡县物价中心鉴定:被盗母猪价值3500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伙同他人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其行为构成自首和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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