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接受人大监督是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既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鼓励与鞭策,又是对法院工作的指导、促进与制约。近年来,唐河法院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函,接受人大、政协评议,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邀请旁听开庭,以及聘请人大代表为人民陪审员、廉政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听取意见,自觉主动地把各项工作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为进一步加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力度,南阳市人大常委会下发了《关于开展人大代表百案观摩活动的意见》,要求从3月份开始,全市两级人大联动,组织开展人大代表旁听法院百案庭审活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扎实做好人大代表“百案观摩”活动,唐河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唐河法院百案观摩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活动方案,对百案观摩活动的时间要求、观摩案件的选择、报送、工作要求等内容逐项予以明确,确保活动有序开展。截至6月份,百案观摩活动已经推行近3个月时间,本文结合唐河法院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就如何拓宽百案观摩形式,加强人大监督力度进行初步探讨。
一、我院开展“百案观摩”活动的基本情况
(一)“百案观摩”的案件情况。3月15日开始至6月13日,我院“百案观摩”活动共有4个案件邀请人大代表进行观摩。分别是城区法庭审理的梁兰中诉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民一庭审理的原告魏中岭诉被告王新朝买卖合同纠纷案;毕店法庭审理的原告谢秀付与被告鲁军、唐河县第一汽车运输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民一庭审理的原告张春荣、张志良诉被告郭军、被告湖北省襄樊市捷顺达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四个案件共邀请县人大代表23名。
(二)代表对案件的观摩评价。为确保代表观摩案件的效果,我院活动办公室将被县人大法工委选中旁听的案件,提前3天将案件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基本案情等以书面形式报县人大法工委,再由法工委送交旁听代表;庭审中,我们还制作了“百案观摩”案件庭审评分标准,将庭前准备阶段和庭审阶段的每个细节的得分标准都予以明确,让旁听代表根据实际情况打分,满分100分。代表对出庭法官的评议情况计入个人绩效考评。每个案件在庭审结束后,院“百案观摩”活动领导小组都要组织观摩代表进行座谈,征求代表对案件庭审情况,以及法院的整体工作运行情况的意见建议。代表们认为,开展人大代表“百案观摩”活动是人民法院接受监督的一种很好的方式,透明、公开的监督环境,既支持了人大权利机关充分行使监督职权,又加强了法院与人大代表的交流和沟通,对促进司法公正,改进司法作风具有重要意义。
对庭审活动,代表们一致认为审判人员的法官形象、办案用语、庭审过程、庭审重点事实的归纳都严谨到位,展现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精神风貌。例如,在观摩我院民一庭审理的原告魏中岭诉被告王新朝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对被告王新朝答辩提出的“委托代理行为”,主审法官孟晓耐心细致的释法答疑工作,受到了代表们的高度评价。6月12日,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该案的庭审不仅采取了网络视频直播,而且还邀请了当地6名县人大代表参加观摩旁听。这也是我院“百案观摩”活动开展以来,第一个采取网络视频直播方式进行,并邀请代表观摩旁听的案件。唐河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王志洋在观摩之后,对本次庭审以及法院“百案观摩”活动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说:“代表观摩与网络视频直播同步进行,让庭审洒满阳光,百案观摩让监督更有力量”。
二、目前“百案观摩”活动开展的局限性
(一)观摩的形式单一,监督的深度和广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从目前唐河法院以及全市其他兄弟法院开展“百案观摩”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百案观摩”活动的形式仍然局限于常规的一般性的观摩,即:法院每月通过简单的挑选,将选定的3—5个案件报送给县(区)人大法工委,由人大法工委组织代表进行观摩,或者是由法院代表联络部门直接邀请代表进行观摩。在观摩的过程中,仍然停留在一般性地听听看看,发发议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少,致使监督的效果受到一定影响。
(二)法院的审判工作专业性较强,受邀进行庭审观摩的代表来自不同行业,对法院的审判工作难免感到陌生,特别是对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庭审,在较短的时间内,难以深入详尽地了解庭审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致使代表在旁听时难以深入,因此对庭审过程的评价,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把握的不是太准。
(三)基层法院近年来案件上升幅度过快,案件数量迅猛增长与审判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审判任务过于繁重,造成审判业务部门更多地关注于审判业务本身,很难把更多地时间和精力投入于频繁地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旁听等活动。另一方面,在基层人民法庭办理的民事案件中,占90%以上的案件都是离婚、损害赔偿、交通事故等简单民事案件,大部分案件都是以调解方式结案,而且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方法,都是办案法官根据不同情况,灵活掌握。相反,这类案件如果通过正常的开庭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旁听等方式,不仅增加了人力物力的投入,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而且不利于案件调解。
三、对进一步拓宽“百案观摩”形式的意见建议
(一)建议邀请人大代表除旁听案件庭审外,还要邀请代表亲自参与案件执行、案件调解和信访难案的办理工作。近年来,我院对一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执行案件和涉诉信访难案,以及一些典型民事案件,都要邀请2名以上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的执行、信访难题的化解和案件调解工作,让代表对法院执行行为、信访案件办理以及调解工作是否规范、文明进行监督。在法院干警、人大代表及其他各方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以来,共有3起执行案件顺利执结,5起信访难案办理终结、20多件典型民事案件得以调解。参与这些案件办理的人大代表对我院规范、文明的执法活动和信访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表示通过参与调解、监督法院执行工作和信访案件办理,进一步加深了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因此,我们建议,在“百案观摩”活动中,除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外,还应积极邀请人大代表参与案件的执行、调解和信访难案的办理。
(二)建议应积极邀请具有代表身份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在2010年在人民陪审员换届时,在唐河县人大任命的41名人民陪审员中,有7名是县人大代表。在近两年时间内,该7名人大代表共参审案件21件,其中,调解12件,撤诉7件,判决2件,参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达到90.5%。为确保陪审员参审效果,我们要求相关业务部门提前一周通知院陪审员管理办公室,有陪审员管理办公室以书面通知的方式,民事案件提前3天、刑事案件提前5天,向人民陪审员通知开庭的部门、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让陪审员安排好自己的工作,防止因临时通知造成“撞车”。并要求陪审员作好庭前准备,案件主审人主动引导陪审员审阅案件卷宗材料,保证陪审员在庭前能够熟悉案情,掌握案件争议焦点;评议时,充分发挥陪审员从专业角度参与发表意见的作用,有效提高陪审员的职责意识,强化参审质量。通过参审,可以让陪审员更深入详尽地了解庭审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更有针对性的发挥监督作用。因此,建议法院应更加积极主动的邀请具有代表身份的陪审员参与陪审,方便人大代表更深入的了解法院工作,强化监督的针对性。
(三)建议对一些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可邀请人大代表列席法院审委会。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审委会会议,有利于增强审委会委员的责任意识,可以很好地调动他们参与案件讨论的积极性、自觉性,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发扬司法民主,防止司法腐败,有助于提升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审判质效,切实体现公平正义。同时,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列席审委会,也是代表旁听案件庭审的延伸环节,让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后,再列席审委会讨论,可以形成全程监督审判执行工作的机制,是对多年来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经验总结,是法院主动接受监督机制的固化规范和“深度”创新,也是对民主法治建设的纵深推进。
(四)建议代表随时关注法院网站,对庭审直播案件以及法律文书发表监督意见。当前,全市13个县市区法院,全部开通了法院网站,而且,从2010年开始,除调解结案和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案件外,其余案件结案后裁判文书全部在互联网上公开发布,并对一些典型、疑难案件的庭审实行网络直播,截止6月16日,唐河法院共对194个案件进行了网络视频直播。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随时可以查看自己关注的裁判文书,足不出户就可以“旁听”法院案件审理,法官的一言一行置于公众视野之下。人大代表可以随时点击自己关注的案件,并可以对案件庭审发表意见。
(五)建议法院要更加重视,更加主动同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加强联系。在法院工作同普通社会生活距离较远的情况下,要想赢得人大和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提高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效果,让人大常委会尤其是人大代表充分地了解法院工作是前提条件之一。因此,法院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法院重要工作部署及重大工作事项;要大力加强代表联络工作,通过定期向代表寄送工作情况通报和参阅资料,主动向代表提供法院工作信息,使代表了解法院工作动态;要努力提高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并且为他们更多地参加案件审理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代表的以案说法工作,通过建立更为灵活有效的工作机制,方便代表参加旁听案件审理,参与案件执行;要通过收集、编辑典型案例,向代表做好法律宣传工作。随着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人大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会越来越符合司法工作的特殊规律,法院工作也会得到越来越多的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