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小产权”合作开发 法律不保护鸡飞蛋打

  发布时间:2012-06-26 17:03:35


河南省桐柏县位于豫南边陲,属于山区县和贫困县,曾被国家命名为革命老苏区。近几年来,这里的“小产权房”开发、买卖纠纷不断,本案就是发生在这里的一起典型案例。

201161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房屋开发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建设用地和土地使用证,由被告开发建设,建设费用由被告自理,被告开发后给原告两套住房,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农历年底,如有单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罚金5万元。但被告由于小产权房不能办理建筑许可证,一直未能开发建设。另查明,原、被告约定开发的房地产是原告于2005年农历314日购买刘某的房产,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原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仍是刘某。

桐柏县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杨珊解读:原、被告约定的土地属桐柏县城关镇西杨庄村赵庄村组集体土地,原告不是本集体组织的成员,其购买刘某房产的行为不合法。被告也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双方于2011610日签订的房屋开发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小产权房”开发建设,应为无效合同,原、被告关于违约金的约定为无效约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及被告的反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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