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付栓 通讯员 蒋 娜
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驾驶员因疲劳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为此,驾驶员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却被告知“疲劳驾驶属于合同中的免赔条款”不予理赔。6月25日,记者从卧龙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赔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因而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投保人7万余元。
【案件回放】 出车祸保险公司拒赔
2011年9月3日,陈某驾驶重型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因左前轮爆胎,撞向路边护栏,造成车辆及交通设施受损。事故发生后,高速公路交警大队认定,陈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1年9月5日,陈某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材料。保险公司提出拒赔,理由是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有“疲劳驾驶不赔”的约定。陈某认为,交了保险费后,保险公司仅向自己出具了保险单,并未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更未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免责条款予以解释,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拒赔。最后,陈某把保险公司起诉到卧龙区法院。
【法官说法】 疲劳驾驶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卧龙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以陈某疲劳驾驶为由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陈某77672元,案件受理费2107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主审法官认说,在保险合同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投保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是否予以赔偿的问题,保险人和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保险合同中有“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不予赔偿”的约定,该约定属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合同前,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为陈某出具了保险单,既未向陈某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条款,更未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疲劳驾驶应否免责这一内容对陈某予以解释,因此,保险公司的“疲劳驾驶拒赔”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