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滥用“最终解释权”是在挑战政府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2-06-28 08:18:40


端午节前后,商贸流通业生意火暴,笔者借机做了一次霸王条款网上问卷调查。100%被调查者称遇到过霸王条款,90%的人经常遇到霸王条款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成为商家使用频率较高、最易产生纠纷的条款。据了解,相关政府部门也做出一定努力,但仍屡禁不绝,一些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还是满天飞,无疑让政府公信力很受伤

在商品销售中,商家往往提出种种优惠条件,其中可能暗含陷阱,以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最终解释权根本目的在于使商品促销广告中不明确、不具体、存在漏洞或歧义的内容归于明确、具体、完善和清晰,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合理解决。但当与消费者产生矛盾时,商家行使最终解释权所做的解释,往往充分体现经营者的利益,反而剥夺了消费者的解释权,甚至侵害消费者权益。最终解释权沦为商家的万能护身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故商家无法实现最终解释,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相反,最终解释权应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商家有解释权不可怕,也并非一律无效。从理论上看,商家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制定、解释规则毋庸置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相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就是欺诈,构成欺诈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换句话说,商家运用解释权并不一定构成侵权,关键在于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成功的、特别重信誉的企业历来都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如果纽约某个餐厅因故上菜慢了,餐厅会主动说sorry并给予免餐或优惠。可见,关键要看商家拿最终解释权干什么。所以,需要政府部门多给力,从强化监管入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

其实,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早被《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和各地消协判定为霸王条款。但有权对最终解释权的消费者依然有苦难言,弱势的消费者PK不过强势商家。调查发现,消费者对霸王条款比较敏感,除了极少数人称已习以为常很少注意外,大多数被调查者反映,由于合同由经营者制定并提供,虽然自己不愿意,但个人力量太薄弱,往往只能被迫接受。因而大多数消费者受霸王条款侵权时,往往都不想找事,被迫接受。他们认为即使投诉了,也很难解决或解决时间很慢,耗费人力、财力、精力。

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法律法规增加商家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成本,加大处罚力度,让商家一触即伤。同时,商家应加强自律,着眼长远利益,主动与消费者共赢,增强核心竞争力,这样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作者单位:邓州市法院)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6月28日A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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