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借条引发的官司

发布时间:2012-06-28 08:20:18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贾玉仙 张相军

核心提示

相互借钱是生活中极其常见的事,但由于有些人扯皮耍赖引发了不少纠纷,让出借方头疼。作为债主,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写个借条,并写清借条是非常有必要的。

案例一

追加借款不写姓名

魏某在西峡县米坪镇开办了一家收购药材门市,2010年7月2日,因生意需要,魏某向李某借了5万元钱。借钱时,魏某给李某打了一张借条,上面写明今借到李某现金5万元整 借款人魏某 2010年7月2日。同年8月,魏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又向李某借了1万元钱。为方便起见,魏某在原欠条下面书写再加1万元,共计6万元整 2010年8月25日的字样。

转眼一年半过去,李某曾多次联系魏某还钱,都被魏某以种种理由拖延。今年1月,忍无可忍的李某拿着魏某打好的欠条起诉至西峡县法院,请求判令魏某偿还自己的6万元借款。开庭时,魏某未到庭应诉。 

法官说法

6月4日,西峡县法院审理此案时,法官张相军告诉记者,因欠条后面加上的1万元借款缺少魏某签名,而债主李某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字样确系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规定,故法院对该张欠条上的1万元借款内容不予认定。结果魏某钻了空子,只用归还李某5万元钱。

案例二

书写借条署小名

2010年10月,西峡县丹水镇人王某经营货车急需用钱,向同村村民张某借款4万元,并写下一张内容为今欠张某人民币肆万元(40000元),月息为千分之十,期限半年还清 王五 2010年10月6日的欠条,王五因王某在家排行老五得名。借款到期后,张某多次向王某索要借款,但王某都以借条上署的是小名,不是其法定姓名,遂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偿还。去年底,两人拿着借条闹上法庭。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刘洪豪告诉记者,虽然借条上没有写明借款人身份证上所用名字,但张某拿出了两人居住地村委会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王五就是王某的小名,且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借条的签名确系被告王某笔迹,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如此张某才要回自己借给王某的40000元本金及利息。

法官提醒

生活中诸如此类的借款纠纷很多,可见正确规范地书写借条不容小觑,西峡县法院法官根据多年审理的借款官司,总结出以下一些需要注意的写法:

一、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和借款人全名,且双方要亲笔书写签字。不能把日常习惯称谓如李叔小强等写入借条,万一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出借人到法院起诉,如果证据不充分就会因债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二、借条上要写清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小写,且字体要一致。

三、要把双方约定的利率写入借条中。生活中许多借款双方没有在借条中写明借款利息,只是口头上约定。事实上法律规定,借款的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范围内约定利息。如果双方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起诉提出利息请求时,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四、写上借款时间和还款期限。借款只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如借款人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举个例子来说,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 1万元。这里的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以案说法

 

责任编辑:ZN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6月2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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