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 王阿玲 宋小燕)王某利用购销合同骗取他人货物,销售后携货款潜逃8年,在家人劝导下,终于投案自首,并退还全部货款。近日,镇平县法院审结此案,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03年3月,王某与郑州市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摩托车销售合同,该公司先后向王某供应四次货,王某均未付款。2003年8月30日,王某将其店存摩托车全部销售后携货款逃匿。后经摩托车销售公司核定,王某共欠货款152810元。2011年6月27日,王某在家人的劝导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全部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自首,并能积极退赔受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