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酒后伤人 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2-06-28 08:24:36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张运岩)家住社旗县的张某与村民王某本是近邻,一同参加村民刘某的喜宴,可二人却因为醉酒发生争执酿成悲剧,张某的儿子张猛替父出气把王某的妻子砍伤。近日,社旗县法院一审判处张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3日下午张某与王某在喝酒过程中,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二人被劝解后各自回家,后张某前往王某经营的店铺门前吵闹又被劝解。张某回家后将此事告诉家人,儿子张猛听后心生怒气,从屋内拿把刀当即找王某理论。张猛到王某家门外喊门,王某妻子曹某开门外出即被张猛持刀砍伤左手。经鉴定,曹某的伤情构成轻伤。另查明张猛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2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猛为琐事而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猛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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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6月2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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