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相见互相嬉戏,本是司空见惯之事,但由于嬉戏过了头,竟然驾驶三轮车取乐,将他人撞成重伤。6月28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1年7月11日8时许,被告人梁某在其干活的村边工地旁休息,赵某驾驶一辆无牌照农用三轮车经过,将车停下,二人先是嬉闹,后追逐到车跟前。赵建波在明知梁某不会驾驶农用三轮车的情况下,仍用摇把把车发动,自己坐到副驾驶位上,放任梁某坐到主驾驶位上,将档位挂上,导致车辆失控向前猛窜,直到撞到南北路尽头路西边的被害人袁某和障碍物,农用三轮车才在一个土坑里停下。经内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袁某的伤情为重伤。在案件审理期间,梁某亲属与袁某亲属达成协议,补偿经济损失3万元,被害人一方表示谅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亲属已补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表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