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车为名,将车主骗至偏僻之地,用刀威胁抢走面包车。7月2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孙某,河南省平顶山人。2008年4月份,刘某(已判刑)找到大货车司机孙某告诉其想购买一辆低价面包车自己拉柴油使用,并让孙某帮忙搞车,孙某表示同意。后于2008年4月13日19时,被告人孙某伙同李某(在逃)经事前预谋后,窜至内乡县五里堡转盘,以租车为名将开出租车的受害人程某骗至内乡县马山口镇庵北水库,孙某持刀威逼,李某拳打程某,后程某弃车逃跑,二人追逐未果,将程某的面包车抢走,逃离现场,后被告人孙某以2000元的低价将该车卖给刘某。经内乡县物价鉴定中心鉴定:该车价值28000元。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退受害人。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所抢的面包车已被公安追回,退给失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