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追尾三轮摩托 连环相撞致人死亡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02 11:33:38


一客车驾驶员在省道上行驶中,未与前方行驶的三轮摩托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前车因故停车中,造成追尾后,该三轮摩托车又分别与停放在公路一侧的另一辆三轮摩托车及一辆拖拉机相撞,造成追尾的三轮车上的载乘人受伤死亡的严重后果。近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判处作为被告人的客车驾驶员王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6151550分左右,被告人王新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召县皇后乡辛庄村大河口组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南召县皇后乡辛庄村村民李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使该三轮摩托车失控后分别又与停放在公路西外侧的一辆三轮摩托车及一辆拖拉机相撞,致使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上的载乘人,辛庄村民郑某受伤,被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郑某死于创伤性休克。经南召县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王新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1624,被告人王新某亲属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郑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5000元,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害方提出撤诉,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王新某的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新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周,措施不当,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王新某在案发后与被害方达成民事调解,足额赔偿了被害方的各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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