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晚报*南阳新闻网
一位患有慢性病的70岁老人隐瞒病情到云南旅游,旅行社擅自调整线路顺序先到海拔较高的地方游玩,在这一连串偶然因素的作用下,这位老人在登山路上突然死亡。谁该为老人的死承担责任?昨天,记者由南阳市中院获悉,此案历经两审,法院终审认定,死者自身和亲属同旅行社的责任划分为7∶3。
老人登山途中突然死亡
河南石油勘探局五一社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油田五一社区),于201l年3月16日与南阳市虹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虹桥旅行社)签订了框架性协议,约定由虹桥旅行社负责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旅游疗养事宜。虹桥旅行社负责审查参团职工提交的个人证件、健康状况证明等资料,负责该疗养旅游团的全程管理、组织、导游等工作。
2011年4月22日,原告孔某和丈夫孟某按照油田五一社区的通知要求,到虹桥旅行社报名参加外出旅游疗养团。二人交费7600元(每人3800元),并在多条旅游线路中选择了云南昆明12日游的旅游线路。原告夫妇随团于4月24日早上到达昆明,并在昆明旅游一天。4月25日,按照原定路线应当观看相对平缓的丽江大研古镇等景区,但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将原定本应第四天游览且耗费体力的海拔2400米左右的丽江观音峡,提前到第二天游览。当原告夫妇到达观音峡山腰时,孟某突感不适,刚坐下来准备休息时停止了呼吸。经抢救无效孟某于当天去世。
事发后,因赔偿事宜,双方对簿公堂。
谁是谁非法院查分明
一审法院查明,虹桥旅行社存在以下过错:一是,在接受原告交费入团时,未告知原告夫妇应当提供个人健康状况证明,也未询问游客个人健康信息;二是,孟某在旅途中出现不适,虹桥旅行社因疏忽大意未采取合理的措施给予照顾;三是,虹桥旅行社虽然约定具有调整旅游线路顺序的权利,但未考虑到老年旅游团年龄大、体力相对弱的实际情况,擅自改变游览顺序,客观上加重了原本身体已经异常的孟某的身体负荷,成为导致孟某途中死亡的因素之一。因此,虹桥旅行社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法院查明,原告孔某与其丈夫孟某明知自身患病,仍积极要求参加旅游疗养,并且在旅游报名前后隐瞒病情,存在重大过错;其次,在虹桥旅行社工作人员提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哮喘等疾病不能上山的情况下,孟某仍坚持上山,并最终导致其在上山途中无任何外力作用下突然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因此,原告方有重大过错。
被告原告责任“三七开”
一审法院认为,虹桥旅行社过错属于在不知道原告患病情况下的一般过失,而原告方过错属于明知而过于自信的重大过失。因此原告方自身承担70%的责任,虹桥旅行社承担30%的责任,据此虹桥旅行社应承担75778.95元的各类赔偿。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都不服,分别提起上诉。南阳市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