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个偶然的机会,在《重庆日报》看到了一篇署名为《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文章,这篇文章的大致意思是说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决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文章用犀利的笔触再次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等一系列法律基本精神。我认为,我们在声讨一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现象的同时,更应该认真地去分析一下有些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原因。
其实,之所以说有些人能够将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我认为是因为这种现象的背后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工具化的思维方法。而关于法律这一概念,我们国家很长一段时间所沿用的是前苏联法学家安·扬·维辛斯基的定义,即“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这一定义完全是在依据马克思研究人类历史上各种各样专制国家统治共性之后总结而来的,但是人类社会是需要发展提高的,所谓的“专制主义”只能是人类发展的一个阶段,这个阶段并不是永恒的状态。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论述,从某些层面上来说就已经宣告了专制主义必定终结。我们国家当今社会对法律基本概念已经做出了修正,并且再次说明这个法律定义的阶段性。但是,任何事物都存在着两面性,让我们一直深感遗憾的是,这个法律定义所造成的副作用还在某些领域发挥着作用。所以,这个法律定义给人们最直接的印象就是“法律是阶级压迫的工具”,这种印象在无形中就产生了“法律工具化”的思维基础。
毋容置疑,法律工具化的思维逻辑一旦形成,我们自然就会认为有一些人或一些组织便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毕竟,但凡是工具,就必定有人的使用才能发挥其实际功效。我们甚至可以把法律简单地理解为一把刀,而我们每个人对这把刀的第一感觉,并不是去敬畏,而是要争着怎样去抓住这把刀的把手,其实这就是把强权演变为公理的路径。但是,任何法律都有着自身的逻辑性,只要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那么他自然就可以得到短期的超值利益,不过,往常远处看,他一定也会为自己的逾越而付出沉痛的代价。在我们国家的历史上,有无数的酷吏实际上都是在演绎着这个神奇的因果报应,比如武则天时期的周兴与来俊臣“请君入瓮”的典故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当周兴知道来俊臣用大瓮对付自己时,他马上磕头求饶,竟然心甘情愿地招供一切指控。他一方面对酷刑充满恐惧,另一方面对自己过失的严重性更是心知肚明,但是最重要的是作为“法律工具化主义者”的周兴知道,即便是法律,同样也保护不了自己,昔日自己能够把法律作为工具去迫害别人,眼下的自己就必定会成为别人利用法律工具的牺牲品。
再往纵深里说,一个对法律精神不了解的人,是永远都无法理解二战之后的纽伦堡和东京审判的。作为每一个正义者,当我们面对着这些恶贯满盈的战犯,我们朴素的民族感情自然会认为马上处死他们,甚至处死一千次,一万次都不过分,为什么偏偏还要用几年时间,甚至用几百车证据资料和几千证人去认定这些毫无质疑的战犯呢?然而,法律的意义就是通过这种程序来证明着正义,去实现没有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此来实现法律对所有人的保护。那么,作为一名执法者,在日常的工作或生活中,在践行法律精神的漫漫征途上,必定会遇到来自不同层面“法律工具化”等观念所带来的各种压力,但是我们必须要认真牢记这样的真理,在践行法律精神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保护着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