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不思悔改 再次入狱

发布时间:2012-07-05 08:31:32


本报讯 (记者张萌萌 通讯员赵会平)乔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刑罚,出狱后不是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反而变本加厉重操旧业、流窜抢夺。6月27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乔某犯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5000元。

新野县人乔某曾因抢夺罪于2008年1月15日,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出狱后又因犯抢夺罪,2008年6月16日被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再次出狱后,2011年3月4日20时左右,乔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在南阳市长江路南新路口,将张某的白色挎包抢走,内装存折、医保卡和两部手机。2011年3月8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乔某又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在新野县实验中学附近,将蒋某的咖啡色小布包抢走,内有手机一部、一串钥匙及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乔某伙同他人,抢夺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而且乔某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2年7月5日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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