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纽带,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但近几年来,基层法院受理的一审离婚案件在所有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居高不下,特别是有些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离婚案件数量更是能占其所受理案件的近半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扬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在一审离婚案件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强制参审,既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精神,又能很好的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当前基层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面临的两个问题
(一)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法官办案压力大
经笔者统计,其所在法院近几年所审结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每年都能占35%以上,并有逐年增加趋势,派出法庭占比更高,能达40%以上。从各地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数据也不难看出,其他基层法院的离婚案件数也差不多如此居高。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新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案件1593743件,同比上升12%。而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也面临巨大挑战。二者汇集,但基层法院审判资源却有限,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法官办案压力骤增,派出法庭案多人少矛盾更是不容乐观。
(二)调解任务重,案件效果难以保证
《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诉讼案件实行强制调解制度,即调解是庭审中的必备前置程序。在当前大量民事诉讼案件进入法院寻求解决,重视调解率、调撤率的大环境下,法官调解压力相应加大,有些办案法官甚至会单纯、机械的陷入“为调而调”的工作局面。目前,基层法院审判任务重,人员配备少,法官大都潜心审判实务的探索研究,忽略对社会知识的拓展和了解,掌握的调解技巧有限,不能在调解过程中准确灵活地运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案件调解效果。离婚诉讼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子女抚养权归属、家庭财产分割等诸多法律关系,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官无论是以调解结案或者是判决形式结案,案件最后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可能会泾渭分明,呈现好坏不一的局面。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一审离婚案件审理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三种离婚诉讼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1.起诉离婚时被告下落不明的;2.发回重审的离婚诉讼案件;3.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离婚案件。除此规定外也即是人民陪审员可参与离婚案件庭审的范围。
三、人民陪审员强制参审离婚案件的优势
其一,缓解法庭案多人少矛盾。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与审判员具有同等权利,其参与普通程序离婚案件审理,可从一定程度上使审判员从繁多的普通离婚案件中解脱出来,从而使法官有更多精力去处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增多的复杂、疑难、新型纠纷案件。
其二,人民陪审员具有自身独特优势。人民陪审员来自基层,具有了解社情民意、风俗习惯、贴近人民群众的独特优势。案件当事人诉请离婚多因家庭琐事引起,人民陪审员从语言上、情感上等更容易接近案件当事人,从而更加有效地开展调解工作。
其三,充分体现人民性,案件效果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扬司法民主、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意义。人民陪审员来自于人民,其参与普遍性的离婚案件审理更显司法的人民性理念。在此基础上调判的离婚案件,更能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提高服判息诉率。
四、人民陪审员强制参审一审离婚案件程序相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程序的法律规定,全国多数基层法院也按此要求建立了人民陪审员成员库,并在审理前采取电脑抽取能多种方式确定具体陪审员。但当前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各类案件的审理,除了由《决定》第二条的两项规定即重大影响案件由陪审员参与审理或当事人申请由陪审员参与审理的强行规定外,大都由本院自主决定。有的地区基层法院非强制类参审案件陪审员参审率甚至能高达100%,有的基层法院却不注重采用,没有形成统一的类似案件参审机制。需要强调的是,离婚诉讼案件一般很难构成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也即如果此类一审普通程序案件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的话,必须要有当事人申请或本院自主决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对于离婚案件强制参审,一审法院并无主动强制义务。对此,如果要实行一审普通程序离婚诉讼案件人民陪审员强制参审制度,必须要从更高层面、更高层次作出统一规范。在目前,把离婚诉讼案件实行人陪审员强制参审单列出来进行法律条文修改,立法成本较高,也无实际必要。鉴于实践中各地法院已经在离婚诉讼案件和其他各类大量民事案件中强调陪审员参审,并已经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可在进一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