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张某,系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渠村乡人。2008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伙同他人事前预谋到南阳打孔盗油,之后于同年7月份,张某通过新野的庞某(已判刑)事先踩点租房,并在庞某的帮助下,租下了庞某二舅邓某的位于新野县沙堰镇夏雾溪村南新路西侧的房屋,并在所租房屋内挖储油池准备盗油。后张某等人将位于南新公路东侧荆魏输油管道新野段的石油管道钻孔后铺设自制管线拉至所租住的房屋内,对管道内的原油进行盗窃并引至屋内所挖的储油池内。2008年7月23日因连续下雨存放原油的房屋院墙倒塌,致使储油池内的原油溢出,被附近的村民发现后报警。被盗原油21吨经鉴定,价值146339元。
2008年7月24日至25日,被盗的原油21吨全部返还给受害单位襄樊输油处魏岗输油站。
另查明,同案犯庞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26日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盗油价值146339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积极主动缴纳罚金,且所盗原油已返还被害单位,并未给被害单位造成严重损失,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但被告人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也应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