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农民建房以职权受贿六万 一村小组长获刑二年退款八万

  发布时间:2012-07-10 08:20:51


一个小小村小组组长,却利用村民建房用地之机,采取明示、阻止建房等为由,先后四次索取他人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被告人程文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9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退出违纪款八万元。

被告人程文强,原任新野县汉城街道办事处芦庄社区11组组长。20089月份,汉城街道办事处芦庄社区11组村民程某为多占村集体用地建房,向被告人程文强行贿4000元。 2008年年底,汉城街道办事处芦庄社区11组村民郑某为多占村集体用地盖房子,在被告人程文强的明示下,郑某送给程文强现金4万元,后2万元入组集体账,余下2万元程文强占为己有。 2009年年底汉城街道办事处芦庄社区11组村民赵某为顺利建房送给被告人程文强现金2万元。2008年年底,高某、吴某合伙开发建房,遭到被告人程文强阻止,并向其索要3万元,2008年年底,在建筑工地上,高某送给程文强现金16000元,后房屋顺利建成。

2011129日,被告人程文强向新野县纪检委退出违纪款8万元。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文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四次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6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被告人程文强在案发后能够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据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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