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置和具体规定中都贯彻了这一宪法原则。
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陈光中说,“规定这几个字,不仅有宣示性,也有指导性意义,意味着在惩罚犯罪的同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
二、关于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法运行的一道重要屏障。新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
逮捕条件和审查批捕程序,严格限制了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情形。适当定位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适用条件。
三、关于证据制度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次修订完善了证据规定,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另外,还明确了证人出庭范围,加强了对证人的保护。
四、关于辩护制度
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可在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都可以享受法律援助。
完善了律师会见程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这些举措既解决了与律师法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保证了法律和司法的统一,同时解决了侦查工作中实际存在的问题。
五、关于审判程序
调整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完善了一审程序。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做出限制规定:无新罪原审法院不能加刑。
增加了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这些措施结合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他们健康成长提供司法力量。
六、关于执行程序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完善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强化了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有专家说“宪法是静态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动态的宪法”。此次刑诉法修改总结了司法实战经验,完善了刑事诉讼法中各司法机关的权力配置,并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原则,有望成为中国刑诉法发展的新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