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间疏忽烧错遗体 亲属诉至法院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11 15:30:08


死去的亲人遗体火化并埋葬后,竟被告知由于医院太平间的疏忽,遗体在拉走时弄错了,已埋葬的那个竟然是别人家的亲人遗体,这让亲属们情何以堪。201279日,这场特殊的侵权官司由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太平间承包人向死者亲属赔偿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4万余元。

2009124日,魏某的父亲病故,当日遗体被送至南阳市某医院太平间存放。第二天,亲属们在太平间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将父亲遗体拉走,举行了隆重的追悼仪式后,将遗体进行火化并安葬。6天后,魏家人才得知,火化的并不是他们的父亲,而是另一家也在此存放的徐某的遗体。后经辖区派出所调解,他们与徐某的亲属达成协议,归还徐某的骨灰,徐某的亲属不再追究魏家的责任。协议达成后,他们将已安葬多日的徐某骨灰归还徐家,又将父亲的遗体进行了火化埋葬。122日,牛某与徐某家属协商,赔偿徐某家属精神损失费65000元。而魏家愤怒的亲属们也去找医院太平间承包人牛某,要求对此事给予说法并赔偿,但对方一直不给解决。魏家遂将太平间承包人牛某、太平间产权人医达公司和医院一并告到了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方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共8.5万元。 

宛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牛某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等25402.90元,太平间产权人医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医院不承担责任。

2012年年13日,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精神抚慰金过低和医院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到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牛某也提出了反诉。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理后认为,魏某等人在向牛某所开办的殡葬服务站交付相关费用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服务合同关系,牛某应承担逝者遗体保管义务。由于牛某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逝者遗体错烧,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同时,医达公司作为太平间的产权所有者,对牛某的经营监管不力,导致事故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方在错烧事件中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该项损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原判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遂做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牛某赔偿原告魏某等人经济损失44902.9元,医达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责任编辑: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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