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淼 通讯员赵会平
妻子自作主张将本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房产卖与他人,丈夫知道后不予认可,拒不协助买房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买房者一纸诉状,将夫妻二人告上法庭。日前,新野县法院审结一起因房屋买卖引发的合同纠纷,判决买房者返还房屋,夫妻二人返还卖房款,并赔偿买房者房屋装修款。
案 情
2009年春,刘某和妻子杨某二人购买了一套位于新野县城区的单元房,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上载明房屋产权人为刘某,无共有人。2011年10月19日,杨某与赵某签订买卖协议,将该房屋卖给赵某。赵某遂将18万元房款交给杨某,杨某在收条上签名、按指印并代刘某签名、按指印。同时,杨某将房产证、钥匙等交给了赵某,赵某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花费近7000元。同年11月18日,刘某在本市一媒体上对房权证挂失,并声明作废。2011年12月30日,赵某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否则退还购房款及利息、装修费用。
庭审中,被告杨某称丈夫刘某同意卖房而后反悔,自己同意为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而被告刘某则称没有与原告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也没有收到其房款,不同意协助赵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判 决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诉争的房产,为杨某与刘某在结婚后所购,房产实为二被告夫妻共有财产。房产的处置应当由二被告共同为之,被告杨某处分该房产未经刘某同意,与赵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原告已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应按实际花费由二被告支付原告。
后法院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一审判决:一、原告赵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二、原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被告杨某、刘某房屋;三、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8万元,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装修费用。
法官说法
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被告诉争的房产,房产登记虽然载明为刘某个人所有,无共有人,但该房产形成于杨某与刘某婚后,依照相关法律,该房产为二被告夫妻共有财产。《物权法》中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官解释,该房产的处置应当由杨某和刘某共同为之,赵某和杨某称刘某事先知道并同意卖房,但刘某不予认可。而赵某和杨某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杨某单方无权处分该房产。《物权法》中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杨某单方处分该房产事先未经刘某同意,事后也未征得刘某追认,因此,赵某与杨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此外,《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本案中,原告杨某应返还二被告房屋,虽然刘某称未收到房款,但该房款是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18万元并从合同签订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考虑到原告已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修费应按实际花费由二被告支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