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法院重视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充分认识到民事调解让诉讼更加人性化,能有效降低诉讼的对抗性等的优点,在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调解年”活动,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的减少了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今年1—-6月份社旗县法院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275起,其中调解案件137其,撤诉78起,调撤率达78﹪.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的做法是:
一 坚持庭审前后各阶段的调解。庭前适时组织调解,庭中下力气进行调解,庭后仍不放弃调解的原则,除当事人未到庭的案件外,大部分案件都尽可能在庭前调解,特别是对离婚、相邻、继承纠纷等案件均进行调解,耐心做当事人的工作;对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庭前调解不了的案件,在庭中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再进行调解,释法析理,让当事人权衡利弊,尽可能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如在庭上调解不成,但庭审后仍不放弃调解工作,在给当事人冷静的思考后,再次针对个案特点和案情,从情、理、法等方面耐心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部分案件情绪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也能握手言和而调解结案。
二 创新调解方式,借助外力提高调解效率。我院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深深认识到司法调解中借助外力的作用。这里的外力可以是当事人的亲属,其委托代理人,其所在的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甚至使其委托说情的人或与本案原本无关的第三人。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关系往往到了十分对立时才会到法院解决矛盾纠纷,因此很多案件由法官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当事人不一定会接受。往往有当事人会因为法官的热忱调解而怀疑法官在偏袒另一方。如果法官通过其信任的人去做思想工作,当事人就可能会接受所以法官在调解前一定要做好准备工作,摸清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一边充分利用相关人员,相关机构进行有效的调解。这样在实际调解中能够事半功倍。
三 是开展便民活动,加强巡回调解。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前沿阵地作用,加大巡回审判案件的调解工作力度,及时化解农村群众的内部矛盾纠纷。本院根据辖区农村群众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农活季节繁忙等特点,坚持巡回流动办案,就地办案,就地审理,深入田间地头或利用早晚到农户家中或实地调解,特别是在“农忙”时节,不误农时,以最大限度地化解农村矛盾纠纷,让农村群众充分感受到司法真心为民,司法温暖护民,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 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当调则调、能判则判。法官要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加大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比重,尽可能地引导当事人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以和谐的方式解决纠纷,尽力避免案结事未了。在选择适用调解或判决审理案件时,首先要判断案件可不可以调解,有没有调解可能,调解结案的效果如何。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率,不能不顾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不能以判压调,以拖促调,更不能不顾办案效果,草率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