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家住河南省桐柏县吴城镇的原告任某在县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当场拿到了48500元的赔偿款。2010年年底,原告任某在受雇于被告汪某劳动过程中摔伤造成骨折,双方对任某是否构成伤残以及赔偿数额争执不下,在诉讼中进入委托鉴定环节。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司法技术人员了解到双方本系远亲关系,争议焦点仅在于原告的受伤程度,案件有调解结案的可能。遂依据医学知识对原告伤残状况向双方进行了分析说明,并在此基础上组织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数额上取得一致意见,纠纷得以圆满化解。这是桐柏县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通过发挥技术优势在委托鉴定环节成功调解的又一起案件。
自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机构实现了从承担司法鉴定职能,到开展咨询、审核以及对外统一办理鉴定委托等审判辅助工作的转变。职责转变后,如何更加充分地利用司法资源,发挥司法技术辅助审判的职能作用,成为各地探索实践的一大课题。近年来,桐柏县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室把开展“技术调解”作为能动司法的突破口,对进入委托鉴定环节或提供技术咨询、审核的案件,借助相关专业知识不失时机开展调解工作,使一大批纠纷避免了冗长繁琐的鉴定程序得以提前化解,既让司法技术人员有了用武之地,又为当事人节约了费用,还提高了审判质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