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应处理好五个方面关系

  发布时间:2009-05-22 11:32:08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主要特点是审判人员深入实际,全面调查取证;深入发动群众,依靠社会力量,着重进行调解;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简便手续,方便群众;坚持原则,依法办案,廉洁公正。这种审判方式所体现出的便民、利民、为民的基本思想和工作方法,在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实务中,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和巨大的借鉴价值,应该发扬光大。

我们在坚持一直贯穿于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马锡五审判精神的同时,应该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其一,要处理好当事人举证和法官主动调查取证的关系。在当事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对于那些对案件定性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证据线索或法官发现了相应的证据线索,应当主动依程序调取,只要这些材料经质证、认证是真实可靠的,就应该采用,而不能单纯坐堂问案,机械司法,法官要以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办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高度统一。

其二,要处理好简化手续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简化诉讼手续,方便当事人诉讼,目的是为了降低诉讼成本,减轻当事人讼累,在此过程中,决不能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代价。承办法官一定要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保证当事人双方充分、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不能为单纯追求简化手续,而丢弃正常的程序适用。

其三,要处理好深入群众与保持中立的关系。深入基层,接近群众,是法官为了获取第一手最客观的案件资料,或是为了消除当事人对法官不必要的顾虑,在调解时增加亲和力,但法官仍然不能忘记自己居中调解、裁判的身份。如果法官与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接触超过了应有的限度,或在言语表达上产生偏颇,势必会引起另一方当事人对法官办案公正性的合理怀疑。因此,法官一定要铭记自己的职责要求,保持廉洁文明的形象,注意自己的操守。

其四,要处理好着重调解与公正高效执法的关系。调解结案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但调解时必须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即使社会组织、案外人员参与调解达成的协议,承办法官也一定要把关,决不能以压代调,迫使当事人委曲求全,使调解确实建立在合法、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这样,才能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同时,决不能以拖代调,久调不决,否则,也是违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本精神的。

其五,要处理好巡回审理与规范办案的关系。巡回审理过程中的就地开庭,虽然设施不如法庭内齐全,但既然是公开审判,就应当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以达到既方便了群众诉讼,又进行了生动形象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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