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一直比较混乱,有的以谁赠与谁为原告,有的以婚约男女双方,各地认识不同,操作也不一。唐河法院认为,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应不限于男女双方。
一是从财产权属上分析。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经济上并不独立,男方所给付的婚约财产主要来自于家庭共有财产。在婚约财产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的是返还占有物的请求权,只要是财产所有人均享有此项权利。
二是从给付和接收对象来考虑。发生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男女大部分是遵照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认识的,双方并无深交,彩礼的数额和种类多数也是女方父母根据当地风俗提出的,也仅是在男女双方父母和媒人之间流通,即使女方接受,也有父母转交。
三是从保护给付方利益考虑。很多涉及婚约财产纠纷的女方在发生纠纷后就杳无音讯,有的甚至远嫁他乡,目的就是逃避返还责任,父母也是推脱责任。男方往往是在寻找无果、无策时才起诉的。在诉讼中女方更是下落不明,案件根本无法审理,有的即使缺席判决也面临着执行难的问题。
因此,唐河法院建议: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应视情况确定诉讼主体。
一是原告资格。当给付的彩礼属于男方个人劳动收入或其他合法收入时,原告只能是男方本人;当彩礼来源于男方全家共同财产时,男方及其父母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是确定被告。若接受彩礼的是女方或其父母的,应将女方或其父母列为被告。若给付方给付彩礼时,女方及其父母均在场的,发生纠纷后,若女方下落不明且其父母相互推诿的,应将女方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这样不仅可以督促女方父母提供女儿的下落,缓解矛盾;还有利于判决的执行,有效的保护给付方合法权益的实现,并充分体现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