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小张:我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双方感情破裂,2009年8月30日,我们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男方带走男方的衣物,其余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离婚后两年内男方须支付女方现金10000元。现在张某不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我多次催要,但他均未履行,且现在不知道他在哪里。请问目前的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南召法院周勤:你与张某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该协议是你与张某真实意思的表达,其拖延不付的行为实属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其第一百零八条还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根据你目前的情况分析,你应该到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支付你现金10000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