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抢劫 十年后伏法

  发布时间:2009-05-25 08:49:40


关某于1998年结伙抢劫了一名“麻木”(客运机动三轮车)车主,在外潜逃10年后,他最终选择了回到家乡投案自首。近日,唐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1998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关某与本县村民常某、袁某二人(均已判刑)相识,三人在一起商量以贩卖假药牟利。因为没有资金作为成本,袁某提议弄辆摩托车卖掉当作底金。随后三人在酗酒后,窜到唐河县老汽车站门口,佯装醉酒,将个体出租车司机刘某驾驶的“麻木”车拦住,让刘某送其回家。当行至城东偏僻处时,三人让刘某停车,趁刘某在路旁小便之机,三人在袁山林的暗示下对刘某施行殴打、威胁,并从刘某的身上搜出现金30元。后刘某借三人让其发动“麻木”车之机徒步逃走,“麻木”车则被关某等三人开走后藏匿于关某家中,后被关某改装成二轮摩托车销赃。

经鉴定,被抢的八达牌100型机动三轮车价值2360元。19991月,参与抢劫的袁某被车主刘某认出后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并退还车主,被告人关某则闻风外逃。2008年,关某到唐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主动赔偿给被害人刘某现金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关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和威胁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且能主动投案自首,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可酌情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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