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李某:我是某广告制作门市的店主。前不久,一公司要制作几个广告条幅,我们根据要求做好条幅后,我打电话找到刘某,让他再找一个人去安装广告条幅。谁知在安装条幅时,刘某的左眼溅入花岗岩石渣,经过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体穿通伤,左眼体内异物。按医嘱于次日转省人民医院治疗,经三次手术治疗住院17天。花医疗费12987.92元,交通费447元。关于刘某住院的医药费问题,到底应该谁来赔偿,怎么赔?
西峡法院时权吉:李某系广告门市业主,将自己承揽的广告条幅制作好后,雇用刘某等人为其安装广告条幅,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刘某作为雇员,在为雇主安装广告条幅时,左眼受到伤害,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理应预见危险性,对在工作中因花岗岩石渣击伤左眼的损害事实,有一定的过错,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可适当减轻店主的赔偿责任。因此,双方雇佣关系成立,店主应当赔偿雇员的医疗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