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新野】因琐事咬断他人手指 获刑罚另加赔偿万元

发布时间:2012-07-24 11:16:05


本报讯 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而引起厮打,并将他人右手食指咬掉一小节的被告人王小丽,犯故意伤害罪,61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500元。

被告人王小丽,女,系新野县上庄乡人。201110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将王某的右手食指咬掉一小节。经鉴定,王某右手食指的损失为轻伤。1120日,被告人和王某以115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丽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但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 豫  梁 伟)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10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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