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而引起厮打,并将他人右手食指咬掉一小节的被告人王小丽,犯故意伤害罪,6月18日,被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1500元。
被告人王小丽,女,系新野县上庄乡人。2011年10月2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争吵而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将王某的右手食指咬掉一小节。经鉴定,王某右手食指的损失为轻伤。11月20日,被告人和王某以11500元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经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小丽因生活琐事与邻居发生纠纷,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受到惩罚。但案发后,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及后果,据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 豫 梁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