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新野】女儿不愿上学父亲竟然支持 前妻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获准

发布时间:2012-07-24 11:17:31


74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判决原告高新华与被告吴东辉婚生长女吴颖君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高新华与吴东辉于200962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婚生女儿吴颖君、吴颖钰由吴东辉抚养。20101015日,吴颖君写了一份证明,称自己不想上学,且以后绝不后悔。吴东辉竟然表示支持。20115月,高新华得知这个情况后,将吴颖君接到自己身边生活,并要求吴东辉放弃抚养权。在多次协调无果后,高新华将吴东辉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原告要求抚养长女吴颖君,吴颖君也表示愿意跟随原告生活,为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吴颖君应随原告生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婚生长女吴颖君的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考虑到自原、被告离婚后,婚生两个女儿都由被告抚养,原告没有给被告抚养费,现婚生次女吴颖钰仍由被告抚养,且吴颖钰的抚养费远超于吴颖君的抚养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黄晓鹏 周建娜 )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2年7月6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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