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河南省新野县公墓管理所所长路建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8.2万元。7月2日,新野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违法所得8.2万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1年,被告人在担任新野县墓园管理所所长期间,利用负责采购本单位石材墓穴及付款的职务便利,收受西峡县松松石艺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谢某现金8.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路建国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受到惩罚。鉴于路建国在作为证人调查期间,在办案机关如实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属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检举他人一般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一般犯罪嫌疑人,属于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宋 豫 梁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