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亏死了,熟人求咱帮个忙,糊里糊涂签个字,法院就判决还款4万多元,真不知道回去如何向家人交待。”一位叫刘大章的当事人摇着头叹息道。原来是一个当事人刚从唐河法院领到判决书,得知自己败诉,须承担自己为一个朋友担保的一笔借款的还款责任,十分懊悔。
简要案情
张全成因收购粮食需用资金,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申请贷款,银行要求其提供两个保证人担保,张全成找到自己的两个朋友刘大章、齐东升,请求他们帮忙到银行办个手续,签个字。2010年12月18日在办完借款和担保手续后,张全成顺利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贷款9万元,贷款年利率15.3﹪,借款期限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12月18日止。借款期限内,张全成偿还部分现金,还有本金46374元未还。贷款逾期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因张全成未按期还款而起诉刘大章、齐东升,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被告刘大章认为直接起诉担保人不合法,应以借款人作为被告。被告齐东升认为实际借款人有财产可以偿还银行借款,不应直接起诉担保人。
法院判决
唐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被告刘大章、齐东升作为担保人在金融借款合同上签字,即应对借款人的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共同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直接起诉担保人刘大章、齐东升,要求其二人承担偿还借款人未还的本金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判决:被告刘大章、齐东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张全成所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借款46374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案件延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个体经济日益活跃,社会上个人搞服装经营,粮油购销,产品加工,注册一人公司,合伙开厂办企业的比比皆是,资金短缺需要融资贷款的现象普遍存在,而金融机构为降低风险,借贷审核非常严格,每笔借款都要有抵押或担保,这就造成现在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案件逐渐增多,而且金融机构为了确保实现债权,往往要求多人连带保证。这样就能在出现借款人逾期不履行还款责任时,金融机构或债权人有较大的回旋空间和选择余地,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能力、实现债权的方便程度等诸多因素,起诉其认为合适的相对人,便于较快地实现债权。本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唐河县支行没有直接起诉借款人,而是直接起诉两个保证人。据统计,唐河法院今年审理金融机构直接起诉担保人的类似案件20余起,而其中相当一部分担保人感觉“冤屈”,因为他们根本就不知道或者说不完全知道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不甚了解什么是连带保证人,连带保证人会承担一个怎样的责任,主要是从亲戚朋友间的感情出发,受邀担保,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律,无疑会出现令他们难以接受的结果。综上,法官提醒广大市民,担保需谨慎,在弄清担保的相关法律规定,弄清若出现纠纷自己将要承担的责任,经过慎重考虑后,再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避免在出现承担责任的结果时后悔不迭。不过在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后,还有救济的方式和渠道,就是依据《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和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向债务人即借款人追偿,或向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追偿。(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