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乡遇老乡慷慨出借十六万 难于讨还求助法院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2-07-26 16:50:31


有句俗语: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说的是老乡的情意。可是对于社旗县的女青年王某来讲,正是太看重这份情意,出借老乡财物过于轻率,才使得辛辛苦苦打工数年积攒的十几万借出去后,追还困难,只得来到法院起诉张某要去偿还债务。

王某和张某同为社旗县籍,但是不同村也不同乡,素不相识,二人同在北京的某区务工。一个偶然的机会,二人相识,一声亲切的老乡你好,拉近了彼此的距离,熟悉的乡音,相近的年龄,相似的经历,很快成为了好朋友。张某得知王某在京务工数年,小有积蓄,王某正在经营一家小型超市,需要周转资金,希望王某能借给自己一些钱。女青年王某出于老乡情意和对张某的信任,王某把自己多年的积蓄共计167万元全部借给张某经商,可是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能归还,王某又给张某四个月的宽限期,谁知道宽限到期后张某仅归还22000元,就以没钱推脱。王某催促张某还债,张某推脱没钱。二人多次发生争执,昔日的老乡情意因债务荡然无存 ,王某来到原籍社旗县法院起诉张某要求偿还债务。

经审理查明:2011115日张某向王某借款1676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约定于201112月底还清,到期后,因经济原因,在借条上进行补充,王某和张某重新约定于2012420日还清。另查明张某于201247日归还原告2万元,并于立案后又归还了2000元。现双方约定还款时间已过,张某仍有145600元未偿还王某。

本院认为:张某向王某借款,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二人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现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被告张某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145600元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由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判决张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45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4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法官说法:这是一个法律关系不复杂民间借贷案件,双方借款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在审理案件是办案法官反复和张某沟通,希望促使双方达成调解,但是张某不同意调解,法官只得判决结案,要求张某按期履行生效的判决书。但是王某的债权的实现,还需要看张某履行债务的能力。经调查,张某的家中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物,张某又常年身在外地务工,银行没有存款,也没有房产,这给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如果张某不能按期履行判决书取得的给付义务,此案将会执行难。造成今天这种结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当事人张某太看重老乡的情意,在张某没有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就把十几万元出借给张某经商使用。如果王某在出借时候能够仔细调查张某从事的经营状况,资金回收情况,偿还债务能力,要求张某提供的财物担保,就可能不会出现如今这种被动的情况,老乡情深固然意重,出借财物还需谨慎,出外务工注意保障自己的权益。

责任编辑: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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