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在一家公司已经连续上班八年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再过两年,我就可以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可有的人说,这里的十年工作期,不是从我来该单位上班时开始计算,而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请问,这十年工作期,究竟应从何时起计算?
王林
王林网友:
对《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十年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和做法。如果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即2008年1月1日为起算点,无疑不利于很好地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为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给出了答案。该《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该《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你在该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应当从你进入该公司上班之日开始计算,再过两年,你就可以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