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没想到法院这么快就执行到位了,你们真有办法,太感谢你们了!”7月25日下午,当家住四川省天全县的胡某辉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手中接过16万元执行款和被执行人用于抵债的车钥匙时,感激之情溢于言表。
原告胡某辉、胡某建系父子关系,四川省天全县人。2010年7月9日,被告梁某驾驶车队中型半挂牵引车途径京港粤高速1632KM+300M(即湖南省衡东县)处时,与前方由被告徐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从道路左侧往右侧变道行驶,被告梁某采取措施不及,两车追尾相撞,造成被告梁某车上乘员原告胡某辉及儿子胡某建受伤的交通事故。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梁某、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胡某辉、胡某建无事故责任。
在事故中,原告胡某辉、胡某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原告胡某辉因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兵髋关节后脱位,左侧坐骨神经损伤兵左下肢不全瘫共住院150天,花去医疗费99582.57元,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后继治疗遵医嘱;原告胡某建因左胫骨上段骨折,全身多处皮肤擦伤随其父共住院150天,花去医疗费16443.04元,未构成伤残。
2011年6月28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徐某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16463元,由被告梁某及车队赔偿二原告各项经济损失20521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梁某及车队迟迟未履行判决,胡某辉、胡某建遂向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梁某及车队均系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2012年5月15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以法律程序将此案件委托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行。
该院执行局接到委托函后,高度重视,立即审查立案,承办干警在第一时间便和委托法院以及申请执行人取得了联系,并向被执行人梁某及车队发出执行通知书,承办干警了解到:一方面被执行人梁某及车队负责人情绪激动,对法院判决不理解、抵触情绪很大,一旦处置不当很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另一方面申请人强烈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手段,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案的复杂情况引起了院党组高度重视,主管院长多次指出必须在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多做双方调解工作,坚决杜绝发生突发事件,力促此案得到圆满解决。在院领导的指导下,该院执行干警认真研究案情、制定调解方案,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先后多次到被执行人处调解、座谈,使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了更深的了解,消除了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也使其认识到应当按照判决书履行相应义务,进而避免了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积极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和则双赢,斗则俱损的道理。7月25日上午,通过于情、于理、于法地分析责任,双方当事人来到法院,经执行法官耐心疏导、劝解,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应承担的责任,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一起异地法院委托的执行难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