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车坠桥下 混合过错均担责

  发布时间:2009-05-25 14:28:10


刘某夜间骑摩托路过高丘镇韩营村村边桥时,从桥上坠落,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判令被告镇平县交通局、镇平县高丘镇人民政府分别赔偿原告刘甲、韩某、许某、刘乙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9924.9元的20%,计21984.98元;驳回四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镇平县高丘镇韩营村村边河道原建一桥,2002年夏被洪水冲垮,高丘镇韩营村民委员会在桥下开通一便道供行人通行,该桥一直未修复。200867日晚,刘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路过该桥时,从桥上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医院抢救期间,花医疗费364.9元。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58下发宛政办(200724号文件,内容为:......(二)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三)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参与协助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刘某父亲刘甲、母亲韩某、妻子许某、儿子刘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发生事故的桥梁位于镇平县高丘镇境内,被告镇平县交通局、镇平县高丘镇人民政府对该桥均有管理、建设养护的职责。该桥自2002年被洪水冲毁后,一直未维修和重建,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致使刘某坠桥死亡,二被告未尽到必要的管理责任,对刘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刘某酒后头脑不清,驾驶无牌照摩托车是其晚上从断桥上通行导致死亡的主要原因,刘某对该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据此镇平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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