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目担保惹官司 替人还钱吞苦果

  发布时间:2012-08-01 15:43:42


碍于情面,在朋友借钱时作为担保人。谁知朋友借款后无力偿还,担保人王某、郑某被告上法庭要求还款。725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借款人被告晁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典当公司当金8万元及利息,被告即保证人王某、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晁某和王某、郑某是多年好友。2009520日,原告典当公司与被告晁某签订一份房地产抵押典当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晁某以房产抵押借款80000元,被告王某、郑某自愿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四年。原、被告双方对抵押房产没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当期期满后,被告晁某一直未归还当金,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晁某及被告王某、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典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已按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被告晁某在当期期满后未按约定还款,显属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当金80000元及月综合和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未就抵押财产办理登记手续,故抵押权不得设立,不发生物权效力,不具有优先权。被告王某、郑某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保证担保是一种具有风险性的法律行为。为人做担保,不能盲目行事,要认真考察被担保人的履行能力和为人信用,不能只考虑朋友之间的关系。

责任编辑:Z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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