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河南省新野县法院围绕“强作风、精管理、提质效”的工作思路,采取有力措施,狠抓干警的作风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着力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效率和效果,各项工作都有了新的进展。上半年,该院共受理各类案件1585件,审结1028件,结案率为65%,一审服判息诉率为91.7%,发改率为1.2%,无新的涉诉上访案件发生。
一、着力作风建设常抓不懈。去年,根据工作中存在的不注重学习、不认真负责、为民意识淡薄等情况,新野法院开展了“作风建设年”活动,围绕工作抓作风,抓好作风促工作,要求全体工作人员接待当事人或外出办案时挂牌上岗、首问负责等,既增强自律,又便于当事人识别并进行监督,受到社会各界好评。今年,继续狠抓作风建设,要求干警严守司法礼仪,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做起,以自己的行动践行“忠诚、公正、为民、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组织监察室、人事科等部门不定时对开庭着装、司法礼仪、接待当事人等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院通报。
二、着力增强干警司法能力。紧紧围绕审判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岗位培训,开展优秀审判长、优秀观摩庭、优秀书记员等司法技能评比活动,相互借鉴,共同提高;开辟法官讲坛,除中院组织的视频讲课外,还邀请上级法院及本院的资深法官,结合司法实践为全体干警进行授课,以亲身实践经验搞好“传、帮、带”;特别是在上级组织培训后,由参加培训人员结合自身学习情况,将培训的知识、要求等再向相关部门干警进行授课,起到共同学习、共同提高的辐射作用;对全体工作人员按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分口进行法律知识考试,促进干警自觉学习,提高司法能力和水平;对新进人员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知识、书记员技能及职业道德培训,引导他们转识成智、化智为能,帮助其熟悉工作,早日适应工作环境。
三、着力精细化管理提升质效。加强司法政务管理,针对重点工作头绪多的实际情况,根据每位党组成员的分工,专门出台文件,合理确定每项工作的牵头领导和牵头部门,将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人事管理,将全部人员划分为法官和法官助理两大类,合理确定各自的职责及分工,并明确考核标准及其相互转化条件;通过分类管理,有效实现优秀法官的“传、帮、带”作用,并激励、带动法官和助理自觉学习、增强自身业务能力,调动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今年以来,新野法院健全充实了审判管理机构,并以审判管理为抓手,以有效提升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为目标,开展“质效提升年”活动,每月做好“一个分析和两个通报”,即审判质效评估分析(审判态势运行分析)、审判管理通报和案件评查通报,并在每月的院务会上进行讲评和通报。首先是以科学的质效指标体系为导向,深化宏观管理。根据考核变化及要求,及时修改绩效考核办法,合理设定考核项目,量化各项考核指标,实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与奖励办公经费挂钩,用经济杠杆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每月根据案件指标完成情况,定期发布审判管理通报和质效评估分析,公布各业务部门、办案法官的各项指标排名,进行横向、纵向对比,明确各自情况并指出下步努力方向;通过宏观管理,切实发挥指标体系的“指挥棒”、“风向标”的引导作用,以绩效管理引领工作努力方向。二是以落实流程管理为抓手,强化日常管理。加强对办案节点跟踪监督,提高审判管理信息化水平,所有案件信息均同步录入管理系统,完成了三级法院联网工作任务,实现了实时查询、实时跟踪的案件信息化流程管理;落实“后手监督前手”制度,明确案件办理各环节人员职责和庭长、院长监督管理职权,以此强化每个环节的把关责任,把好案件质量关;提倡法定审限内提速,落实临近审限催办制度,杜绝超审限情况发生。三是以深入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为抓手,深化微观管理。抽调精干人员成立评查办,每月对所办结案件进行评查。重点评查上级发还改判、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案件,专项评查根据审判态势分析结果随时启动。评查后,写出案件评查报告,通报评查结果,对瑕疵案件、问题案件逐件进行点评通报,切实触动每个办案人员引以为戒,自觉增强案件质量意识。通过强化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切实增强案件质量意识,促进了精细化管理,规范了办案程序,提高了办案质量。
四、着力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创新。新野法院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和谐稳定为出发点,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探索建立了“一纵两横”的矛盾化解体系,全面搭建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网络。“一纵”,即以法院为主体的执法办案、走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体系;“两横”,即法院与其他部门、人员相互配合并及时跟进、指导的矛盾化解体系。这样,使一部分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手段解决,尽量避免进入诉讼程序,真正实现“事了”与和谐。院党组要求全体干警一定要正确认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开展走基层、联群众,庭所联动、诉调对接、聘请司法联络员等综合施治社会矛盾化解创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到诉前化解和执法办案并重,经常、深入、扎实开展和推进,必须一抓到底,长期坚持。而不能把它当作是审判业务工作之外、可有可无的“副业”,更不能认为是在搞形式、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