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提 通 讯 员 王彬 尤扬 郭亚海
7月20日,经南阳中院办案法官的耐心调解,一起因委托签订承揽合同的欠款纠纷案顺利调解结案,40余名工人的工资款有了最终承担主体。
案情
2011年2月份,原告罗某经人介绍与被告王某签订钼矿探采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便积极招收40余名工人进驻镇平县某矿区从事钼矿开采工作,至同年4月30日,共产生近40万元的采矿报酬,但被告在支付20万元后,余下部分却以自己仅是受托人,老板另有其人为由拒绝支付。
罗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起诉到镇平县法院。镇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既然原告依约完成工作任务,被告就应按约支付报酬。被告以自己只是受托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原告既可以起诉委托人,也可以起诉受托人,现原告起诉把受托人王某作为被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罗某19.6万元。
被告王某接到一审判决后,觉得非常气愤,自己仅仅是接受委托与罗某签订合同,当初约定的抽成双方至今未曾支付,好心换来的不仅是没有收益,反而还要承担责任。遂依法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法官接到案件后,考虑到如果硬性作出判决,被告必定不服且可能拒绝履行判决义务,罗某及40余名工人工资也势必难以兑现,便通过王某找到了委托方洛阳某公司的陈某,并从情理法多个角度耐心进行调解,最终陈某同意分批支付所欠罗某的费用。案件顺利调结,三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该案的二审承办法官南阳中院民一庭审判员尤扬解释说,我国《合同法》第403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择的相对人。本案中,陈某委托王某与罗某签订采矿协议,委托人陈某不履行部分报酬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罗某可以选择王某或者陈某进行起诉,罗某选择王某起诉后,王某应当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王某在支付罗某报酬后,可以向陈某追偿。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为了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法官决定在开庭时通知陈某到庭,并对三方进行调解,本案的成功调解不仅让王某满意,也有利于罗某顺利拿到钱,同时也让陈某不用再受诉讼的干扰,可谓一举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