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是某保险公司的聘用制员工,2009年因养老金待遇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2009年2月,申诉至县劳动仲裁委,要求解决与原单位因养老金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至今未作出书面答复,我认为仲裁委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我能否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劳动仲裁委给予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如果不能,我该怎么办?
南阳法院网网友 张晓航
张晓航网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是处理本辖区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它的性质应当定义为:是国家授权依法成立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的,处理劳动争议的三方联合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劳动人事仲裁委虽基于授权成立,却并不是行政机关,应当说和其他商事仲裁机构一样,属于一个准司法组织。其裁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其行使的不是行政职权,且其行使职权不具有行政优益性,也不能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因此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是行政主体,不能将它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像你这种情况,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到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