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晚报》:桥断未设警示 出租车栽下桥 公路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8-09 08:22:35


 

  稿件来源:南阳晚报 

以案说法

  本报讯(记者王 通讯员陈丽 王海英)一座桥被河水冲断后,当地相关部门并未采取任何修护及管理措施,致使一辆出租车途经此地时,连人带车栽进河里。86日,新野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新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新野县王集镇人民政府,共同赔偿原告王某的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2011102日晚10时左右,原告王某驾驶出租车送客至新野县王集镇后返回新野县城,行至周湾村湍河桥中段时,因该桥中段在汛期被洪水冲断,原告连人带车栽入桥下。附近村民急忙报警并前来施救,将王某从车中救出。该事故造成王某身体受伤,车辆也不同程度损坏。

   据了解,事故发生地段属新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管理、养护,新野县王集镇人民政府是本乡镇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法院另外查明,在该桥梁断裂后,新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新野县王集镇人民政府均未设置规范的警示、标识。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新野县农村公路管理所和新野县王集镇人民政府,作为该条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对被洪水冲毁的桥梁未及时设置规范的警示、标识,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及车辆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王某夜晚驾驶车辆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由二被告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为宜。经过计算,由二被告共同赔偿70%为20426元。⑤1

 

文章出处:《南阳晚报》2012年8月9日第W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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