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法院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坚持“三个至上”,强化部门联动,力促社会和谐。该院刑事审判庭和桑庄法庭联手,耐心调解,日前巧妙解决了一起重大的交通事故案件,赢得了各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家住信阳市的刘鹏,现年27岁,系河南大学法律系本科毕业生。2008年10月24日晚八点,刘鹏自新野驾驶一辆轿车到邓州市某村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撞死二人,撞伤一人,遂被邓州市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拘留。其中,死者之一为王军,系湖北省人,现年20岁,当时在邓州境内做生意。王军父母闻听噩耗后,悲愤交加,不久便在该院桑庄法庭立案,状告刘鹏、车辆出借人赵菲、车辆交强险的投保单位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慰抚金等共计30万元。另一名死者李平系邓州市某乡人,和伤者张良是夫妻俩;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也在该院刑庭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桑庄法庭和刑庭分别受理案件后,经过反复商讨,认为案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受害人家属情绪十分激动,要求严惩肇事人,提出了巨额赔偿请求,如果达不到要求势必会引发一些潜在的危险因素。二是刘鹏受过正规高等教育,现正处于找工作的黄金时期,若判个三五年可能一生就毁了。三是刘鹏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赔偿能力有限,父母知道他犯罪后抵触情绪很大,不愿出面管他。经过深入分析,承办法官一致认为,此案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该探讨一种既挽救刘鹏又抚慰受害人家属的方法,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于是,办案法官绞尽脑汁、发扬“四千”精神,做了以下深入细致的工作:
首先,耐心细致地做刘鹏父母的工作,对其讲明交通肇事罪仅仅是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父母应该尽最大努力帮助儿子渡过难关。同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可能减轻处罚,法院量刑时会酌情考虑。其次,循循善诱做受害人家属的工作,使其明白被告人刘鹏并无经济来源,个人无钱赔偿,若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可能无法实现,希望站在别人角度、换身份思考问题;其三,不厌其烦多次召集双方代理人,有关当事人家属进行耐心调解。此案件前前后后调解有七八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法官的诚心感化了当事人,使其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法官的建议。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工作,各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日前部分赔偿款已经到位,此案划上了圆满的句号,被社会各界传为美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