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处被告陆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3213.11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打井工作。2011年5月15日中午原告在朱某某家喝少量白酒。下午,原告在打井期间受伤。当天,原告被送到镇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1、颅脑损伤;2、面部软组织挫裂伤;3、左下颌骨撕裂性骨折;4、5牙冠缺如。原告花治疗费3875.99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被告陆某某已支付原告2136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并提供一定的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因其在施工过程中喝酒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应对其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经审查按2:8的比例由双方分担,被告承担80%的责任。据此,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