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宣誓人某某”,这是8月17日上午,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埠江法庭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庭审过程中出现的证人宣誓一幕。与以往不同,出庭作证的证人在作证前多了一道程序:向法庭宣读作证誓词,证人当庭面向国徽宣读做证誓词,并在宣誓完毕后在誓词上签字捺印,装入卷宗。这是埠江法庭首次推行证人宣誓制度,这一作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
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一类重要的证据,是法庭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决的重要根据。但审判实践中,证人作证经常出现反复、矛盾、全盘推翻,甚至隐瞒、作伪证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审理,导致了社会道德的沦丧及社会诚信原则的丧失。采取证人宣誓制度一是可以增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为通过庄严的宣誓过程,可以促使证人加深对当庭作证意义的认识,使其充分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明白作证不是平时聊天,每句话都是举足轻重的。二是可以从心理上对证人产生约束力,增强证人的责任感,虽然宣誓并不能完全防止证人提供虚假证言,但是可以加深证人对说假话的恐惧感,培养证人的道德感,使其感受到法律的约束力。三是强化诚信意识,宣誓就是一个真实性的承诺,它再次强化了证人内心的自律意识,使其保证自己的行为符合诚实守信的规则,最终提高信用意识,推进社会的信用建设。
庭审后的一位宣誓证人谈了他的体会:“当我面对国徽宣读作证誓言的时候,就会感到法律的威严。在法庭进行如此庄严的程序后,我不得不严肃、认真、诚实地向法庭提供证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