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的发展、思想观念的开放等因素,使得现在农村青年的离婚率居高不下。离婚必然对双方当事人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可受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年幼的孩子。怎样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一直是社旗县法院城关人民法庭庭长宋军在工作中最关心的问题。
郭某和张某经亲友介绍相识相恋结婚,婚后就有了一个聪明活泼的女儿,随后双方均外出务工,年幼的女儿就留守给张某的父母照管。自此爷爷、奶奶便成为幼小孙女的心灵依靠和精神支柱,偶尔的电话联系却成了父母与女儿情感交流的唯一方式。
几年的外出务工生涯,使得原本感情甚浓的郭某、张某夫妻感情出现了不合气息。郭某起诉要求与丈夫张某离婚,并要求不抚养女儿,而张某同样拒绝抚养女儿。
案件受理后,宋庭长感到很棘手,从事基层工作多年,双方当事人离婚时要求孩子的抚养权的情况常见,双方都拒绝抚养孩子的情况倒是真让人想不通。为了尽早了解情况,宋庭长当即带领法庭的其他同志一起赶往张某家。虽是雨过天晴,可去张某家的路却是泥泞不堪。到张某家后,见到了张某的母亲和四岁可爱的小女儿。说明来意后,张某的母亲对儿子的婚事直摇头,对儿子、儿媳的婚姻甚感惋惜。交流中了解到儿子、儿媳拒绝抚养孙女的原因是:“”两人生下女儿后一起外出务工,没有抚养过女儿,自然对孩子没有太深的感情,双方都不想让孩子成为自己未来生活的负担”。张某的母亲表示小孙女一直和自己生活,自己想继续抚养孙女,自己也离不开小孙女,可自己毕竟年迈已经没有能力承担这一切。看着张某年迈母亲的伤心、无助,看着小女孩的单纯、可爱,宋庭长心痛了。
基于此情此景,宋庭长抓住时机,适时主动的对郭某和张某采取了背对背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争执不下,都不愿让可爱的女儿成为自己的“负担”。针对该情况,宋庭长及时果断的向双方以案释法,讲明抚养子女是父母必须履行的义务,没有拒绝抚养孩子的理由,孩子是父母的希望,不仅不能因为父母的离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还要从长远、从法律、从亲情上多考虑一下子女的感受,把对孩子的伤害降到最低。由于孩子一直是随张某的母亲一起生活,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对孩子的感情以及孩子的成长,法庭建议由张某来抚养孩子。宋庭长通过多次入情入理的拉家常、谈法律,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女儿有张某抚养,子女抚养费当庭一次性支付。
案件得到了完美解决,但在签调解书时,宋庭长告诉郭某,子女抚养费虽一次性支付了,但母亲对女儿的关爱和责任不可能随着抚养费的支付而终止。孩子的健康成长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决定的,希望郭某在逢年过节及女儿生日时能给孩子相应的礼物,并且通过电话多和女儿沟通交流,尽到一个做母亲的责任,郭某听后沉默了。最终张某、郭某感慨,是宋庭长入情入理的沟通,把我们离婚对孩子的伤害降到了最低,谢谢宋庭长、谢谢人民法庭。
看着郭某、张某远去的背影,宋庭长释然了。从事了多年基层工作的宋军庭长,对婚姻家庭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解决的经验,办案中要有一种为民的亲切感,心要诚,情真意切用心工作,当事人才亲近法官,相信法官,才愿意与法官谈实情交实底。怀着对法治精神的敬仰,对人民的深切感情深入到当事人中,论乡情、谈感情、了解案情,尽最大限度的化解双方矛盾,使案件的伤害降到最低限度,社会更加和谐,法治更加彰显光辉。